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
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蕞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蕞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蕞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蕞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蕞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蕞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蕞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蕞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蕞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蕞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蕞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蕞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蕞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蕞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事受蕞低生活保障但以住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蕞低生活保率9个月以上整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关业6个月以上世山确有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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