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招商合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施汉民解读《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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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市招商合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施汉民解读《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负责人解读】市招商合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施汉民解读《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基金业是现代金融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发市场活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宣城市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正式出台。
按照《安徽省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76号)“新注册的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参照当地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市县政府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地项目投资额度等指标给予奖励”的要求,加快引进基金,形成资本集聚区,推进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匹配融合,推动企业升级转型、做大做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2020年4月,市招商合作中心参照泰安市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现状及财力,起草了《宣城市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发送至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
(二)2020年5月,根据反馈意见,参照安庆市、中山市等地政策,修订为《宣城市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并发送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征求法律意见书。
(三)2020年7月,市招商合作中心组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赴杭州市上城区玉皇山南基金小镇管委会考察调研,并再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参照合肥市、杭州市等地政策,修订为《宣城市支持基金聚集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司法局提请,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四)2020年7月17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汪磊峰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7月22日,通过公平性审查。
(五)2020年7月28日,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招商合作中心再次修改,形成《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送审稿)》。
(一)头部部分明确政策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第二部分从落户奖补、投资奖励、税收贡献奖励、退出奖励、招引项目奖励、人才保障、业务支持等七个方面明确优惠政策的内容。
1.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宣城实现头部笔收益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缴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2‰的金额,结合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累计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2.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宣城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3.基金管理机构前五年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在宣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4.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股东,按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第三部分明确兑现财政。总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并明确七项优惠政策具体承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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