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为加快培育招大引强新动能,调动社会各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一)决策启动方面,市政府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根据县领导批示要求,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草拟了草案初稿;2021年2月3日,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了该事项;3月10日,副县长张素兰召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专题会议,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24个成员单位负责人参会,研究通过了此事项。(二)公众参与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因本方案已经有市级文件作为依据,因此本方案未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引荐人奖励”工作非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专家论证必要性不大。(四)风险评估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引荐人奖励”工作适用面小,不涉及社会风险,前期专项风险评估未组织开展。(五)合法性审查方面,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依据《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台相应的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一)“引荐人”是指在头部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且形成一定固定资产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本办法引荐项目是指首次签约落户我县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外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符合投资协议约定要求的工业制造项目(不含两高一低类及矿产资源开采类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为县外股东出资。
(三)外资项目以引荐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3‰计算奖励;内资项目以引荐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5‰计算奖励(引荐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需扣除该项目招引期间由县财政列支的相关费用)。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是指机械设备及运输工具购置款、厂房和附属建筑建设装修及电水气通信环保设备等配套设施建设、土地实际购置款的资金。
(四)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固定资产情况以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对成功引进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五)以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名义申报引荐人奖励的项目,不纳入乡镇或县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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