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1. 工业用地挂牌价为 11.2 万元 / 亩,土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根据企业投资强度实行梯度奖励。
2. 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的,退返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3.2 万元 / 亩。
3. 按协议约定的投产后五年内,亩均税收累计达到 40 万元的,给予奖励 1万元 / 亩,亩均税收累计每增加 10 万元,奖励增加 1 万元 / 亩,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
4. 对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即征即补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负担,对亩均年度税收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 8-10 万元(含 8 万元),给予 80% 补助;亩均年度税收 5-8
万元(含 5 万元),给予 60% 补助;亩均年度税收 3 - 5 万元(含 3 万元),给予 40% 补助。亩均税收包含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收。
对工业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按建筑面积给予二层 50 元 / 平方米、三层 100 元 / 平方米的建设补助;建成层高超过 8 米的单层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 80 元 / 平方米补助。
一般工业项目享受税收“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按协议约定的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1. 对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 1000 万元(技改项目 500 万元)上经过备案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 5% 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 8% 给予补助;对当年引进国内外领先的单台(套)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 1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蕞高补助可达 500 万元。
2.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 15% 给予补助;合计蕞高可达 500 万元。
3. 对于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 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 15% 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机构和企业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1. 对于 2015 年以来首次进出口达到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上年度进出口额 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实体
企业,若本年度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 对于外贸实体企业进出口增量部分,再给予每美元 0.03 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3. 支持外贸企业购买进出口保险。对于年进出口额超过 300 万美元的企业购买进出口商业险的,给予企业保费额 30% 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4. 对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 50 标箱(标箱指 20 尺柜,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的外贸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标箱 150 元奖励,受益财政按同等额度予以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对在市开发区正常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 , 按其年度用电量增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 0.05 元人民币补助,对于亩均税收超过 10 万元的,按其年度用电量增量部分再给予每千瓦时 0.10 元人民币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1.《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宣政〔2017〕1 号)
2.《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宣开管〔2018〕1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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