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宣城市区土地收益等级范围及收取标准有变!
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区土地收益等级范围和收取标准的公告为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健康发展,经《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2019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计划、宣城市城区土地
为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健康发展,经《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2019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计划、宣城市城区土地收益等级范围和收取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19〕17号)同意,对宣城市城区土地收益等级范围和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新的土地收益等级范围和收取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土地收益等级范围和缴纳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115号)文件。
注:1.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别按各用途基准地价的15%、5%、10%和10%计算。
2.土地收益的缴费义务人为转让方,按实际转让的土地面积与缴纳标准的乘积计算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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