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暂行规定》于2008年8月28日经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原下发的《关于印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宣开管[2008]24号)同时废止。
为鼓励工业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特制订《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头部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兴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投资密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设备、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资金与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的总和。
第三条 对符合供地条件的新建生产型工业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前2年的100%、第3-5年的50%,全部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
第四条 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自租用标准厂房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自企业租用标准厂房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给以租金补贴,其中头部年为2元/月/㎡、第二与第三年为1元/月/㎡;财政贡献扶持与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形成的实际财政贡献的80%。
第五条对符合供地条件的新建生产型工业企业建设过程中属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并可支配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实行减、免、返。
第六条对符合供地条件的新建生产性工业企业在开发区内受让生产用地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2%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投资总额在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蕞长不超过12个月;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蕞长不超过18个月;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蕞长不超过24个月。建设时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原则上要求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及时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企业若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预支奖励资金,预支的款项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活动,同时鼓励实行委托招商,对引荐人和委托招商者引进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5进行奖励;外资项目折合人民币执行;单个项目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50万元;市直单位人员的奖励按照《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工业项目,具体扶持政策与奖励意见另行制定;对投资15000万元以上新建大型专业市场、大型超市和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可执行同类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地;凡签约入区项目,均纳入开发区管委会全程跟踪服务范围。管委会确定专人全程代办企业在市内的注册、登记、报建、审批、备案等事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与管委会签定协议约定的有关扶持与奖励政策,继续按原协议予以兑现。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