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头部条为加快培育招大引强新动能,调动社会个人、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荐人”是指在头部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且形成一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自然人、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
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项目承载单位和泾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合作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引荐项目是指首次签约落户我县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外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符合投资协议约定要求的工业类项目(不含两高一低类及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
第四条奖励标准。外资项目以引荐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3‰计算奖励,内资项目以引荐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5‰计算奖励,奖励基数为县外股东出资部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是指机械设备及运输工具购置款、厂房和附属建筑建设装修及电水气通信环保设备等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及土地实际购置款。
第五条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固定资产情况以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备案。引荐人获取项目有效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在项目正式签约前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并填写《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予以确认。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申报。所申报项目履约情况需与投资协议约定的要求基本一致。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之日起1年内向项目落户载体单位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两期兑现引荐奖,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引荐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引荐人身份证明、引资过程文字说明,主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书。
(2)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招商合同、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3)引荐人是引荐团队的,应提交一份相关引荐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书。
(三)审核。项目落户载体单位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审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估产生的第三方费用纳入招商工作经费预算。达到奖励标准且材料齐全的,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将引荐人及引荐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兑现。引荐人奖励资金纳入招商工作经费预算。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自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引荐人奖励资金发放给引荐人。
第七条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在执行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办理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共同核查并作出结论。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该项目于年 月 日在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登记,并填写《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