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侄买卖房屋起争议法官现场调解定纷争
近日,宣城中院调结一起因购买农村房屋引发的争议案件,具有远亲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
家住旌德县白地镇高甲村的王某的邻居系徐某与女儿汪某、女婿李某。争议房屋原系旌德县白地镇高甲村西山下村民组的3间砖木结构仓库,位于该村中心位置,1984年由徐某及女儿、女婿共同购买。2011年4月,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将该三间平房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王某向李某支付了13000元。徐某知情后,对女婿卖房不同意。王某遂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李某卖房未经共有人徐某的同意为由,判决确认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李某返还王某13000元。
王某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的开庭调解过程中,因徐某与王某之母在从前有一些积怨,且已达85岁高龄,表示不同意调解,并表示如果二审法院对案件改判,其将进京上访,合议庭及时对徐某做好劝解工作。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多次与旌德县白地镇、村基层组织联系,商讨解决纠纷的办法。2012年11月12日,合议庭到现场查看了房屋的现状,并做调解工作。在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在做了大量释法、释理后,终于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徐某、汪某、李某退还王某购房款13000元,补偿经济损失4000元,合计17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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