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院圆满调解两起土地纠纷案件
2013年4月,泾县云岭镇人民政府因建桥需要,征用了王某甲、王某乙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2013年4月16日、4月17日,云岭镇政府先后与王某甲、王某乙签订三份土地征用及补偿协议。2016年1月8日,王某乙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云岭镇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6975元。2016年2月4日,王某甲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云岭镇政府返还其土地2.9亩。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后,王某甲、王某乙对生效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宣城中院对两案进行再审。
两案开庭审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深入当地了解案情,与当事人、当地政府充分沟通、协调,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工作,在法律的大前提下,注重细节,把握尺度,重视实质效果,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蕞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起长达近四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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