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一般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1.工业用地挂牌价为11.2万元/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投资强度实行梯度奖励。
2.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的,退返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3.2万元/亩。
3.按协议约定的投产后五年内,亩均税收累计达到40万元的,给予奖励1万元/亩,亩均税收累计每增加1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
对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即征即补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负担,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8-10万元(含8万元),给予8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5-8万元(含5万元),给予6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3-5万元(含3万元),给予40%补助。亩均税收包含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收。
对工业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按建筑面积给予二层50元/平方米、三层1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建成层高超过8米的单层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补助。
一般工业项目享受税收“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按协议约定的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1.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1000万元(技改项目500万元)以上经过备案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对当年引进国内外领先的单台(套)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蕞高补助可达500万元。
2.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蕞高可达500万元。
3.对于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机构和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对于2015年以来首次进出口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上年度进出口额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若本年度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于外贸实体企业进出口增量部分,再给予每美元0.03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外贸企业购买进出口保险。对于年进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购买进出口商业险的,给予企业保费额3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对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标箱指20尺柜,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的外贸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受益财政按同等额度予以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在市开发区正常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用电量增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05元人民币补助,对于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的,按其年度用电量增量部分再给予每千瓦时0.10元人民币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宣开管〔201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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