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8.28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线 日
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头部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头部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 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项目承载单位、项目引荐单位和项目落户 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引荐人不包括招商 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第三条 引荐项目指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引进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 目。限于宣城市主导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引荐项目自竣工之日起 1 年内符合以下奖励条件:外资项目实际形成固定 资产 500 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政 策性投入和政府性投入),且与投资协议约定的要求基本一致。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奖励: (一)外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5‰计算奖金; (二)内资项目按市外企业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3‰计算奖金。
第六条 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固定资产情况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固 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审
核认定。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宣政秘(2018)25 号)规定 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以及其他招商引荐人的奖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 究确定。
第八条 对成功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项目(以 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含其绝对控股的企业),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 励外,再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九条 备案。引荐人在项目洽谈阶段需登录“宣城市招商引资信息系统”填报项 目信息。项目签约后,引荐人需填写《宣城市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并报项目落户地 招商部门确认。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申请。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之日起 1 年内向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提出申 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 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期兑现引荐奖,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但 申请时间不得超首期投产后 2 年)。引荐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引荐人身份证明、引荐人确认 书;
(二)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三)引荐人为团队的,应提交奖金分配无异议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引进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 会同相关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将引荐人及引荐 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 周。
第十二条 兑现。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自公示结束且无 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并将通知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
门。引荐人自收到奖励通知 2 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引荐人奖励资 金由项目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 作,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引荐人奖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 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由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 同核查并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台相应的招商引 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2017 年 2 月 21 日印发 的《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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