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开发区信托项目负责人跑路 管委会被判还钱
原标题:宣城市开发区信托项目负责人跑路管委会被判还钱 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为缓解资金紧张,发行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然而,市民张女士投入60万后,负责该项目的人却出逃了,她的投资也不见了。张女士无奈,只好
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为缓解资金紧张,发行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然而,市民张女士投入60万后,负责该项目的人却出逃了,她的投资也不见了。张女士无奈,只好将向她借钱的宣城市开发区告上了法庭。
2012年,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资金紧张,为了缓解这种状况,决定通过发行单一信托计划筹集资金。当年4月,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开发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徐某作为信托牵头人,向安徽国元信托有限公司融资,将资金贷款给开发区建投公司。
“开发区主导、收益率高达12%/年、期限两年”,如此有诱惑力的信托产品吸引了很多市民的参与,短短时间就筹集到了5832万元,张女士也是其中一位投资人。
张女士称,当年她和徐某签了合同后,就将头部笔26万元交了过去。去年4月到期后,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延期半年,并告知有部分资金需要退还,因此还有500万元左右的空缺,可以报名追加融资。在此情况下,张女士向徐某报名,并按其指示,将追加的60万元融资款汇入徐某指定账户。去年6月27日,有人传出徐某跑路了。张女士连忙到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核查,结果发现她追加的60万元融资款不见了。
知道徐某逃跑之后,张女士多次到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讨要投资款,但都未能如愿。
无奈之下,去年11月,张女士将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宣城市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张女士认为,徐某作为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收受她第二次追加的融资款60万元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希望法院判决两单位返还她的投资款60万元并支付相应收益。
庭审中,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辩称,徐某接受张女士融资款是其个人行为,且该行为已经涉嫌罪,故张女士遭遇的情况与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关联性,管委会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
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在庭审中表示,6月26日,徐某向财政局请假两天,当日20时8分,徐某从上海乘机前往泰国至今未归,“徐某的行为涉嫌,且逃出境外,其接受款项的行为系个人行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张女士签订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法院认为,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范围内与张女士订立的合同,张女士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徐某与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张女士和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这起案件中,在该信托计划结束前,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延期半年并由徐某登记新投资资金情况,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各部门职工,此后决定不再接受个人新投资资金时并未通知张女士等人。张女士在向徐某指定的账户汇入60万元时,其有理由相信徐某具有代理权,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应由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蕞终,法院认为宣城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返还张女士投资款60万元,并按12%/年支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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