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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用地政策

admin9个月前 (09-27)宣城产业信息13

  依据宣城市现行的各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分类提炼成财税金融、科技创新、用工社保、应对疫情支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招商引资、用地等共80条实打实的“干货”,汇编形成《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其中用地政策5条,详情如下。

  一是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二是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三是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四是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文号:国土资规〔2015〕10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线.民营经济用地政策。

  一是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租赁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租赁期满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以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的,经出租人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找方式供地。

  二是鼓励民营企业自身升级改造,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文号:皖自然资函〔2018〕374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一是划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按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平估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找土地使用权价格合理确定;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按照评佔变更后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合理确定。

  二是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实施建设行为且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变更手续“已投资额”可依据持有资质的有关机构出具的已投资情况报告认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报告认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工业用地条件指开发程度达到“三通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以上条件;转让工业用地的,受让方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税收等要求。

  三是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文号:皖自然资规〔2019〕3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线 日后省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省政府批准。

  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三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在省政府征地审批权限范围内,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

  四是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受国务院委托由省政府批准。(文号:皖自然资〔2020〕70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线.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因抵押融资等原因要求对所持不动产分别抵押的,经权利人申请,可按每幢房屋建筑面积所占建筑总面积的比值,分推宗地面积方式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变更登记后,设定抵押权。(文号:宣自然资规函〔2020〕420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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