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蕞新版)——招商政策
1.符合条件的重大制造业类招商引资项目运营前五年内,累计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即可享受2万元/亩的奖励,累计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文号:宣政秘〔2018〕25号)
2.符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文件范围,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土地款、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费用)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有定型产品、稳定市场、上年企业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各开发园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协商代建厂房,厂房建成后前两年供企业免费适用;两年后,企业可优先选择继续租赁或按照市场评估价参与竞买,超过建设成本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方。(文号:宣政秘〔2018〕25号)
3.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文号:宣政秘〔2018〕25号)
4.各开发园区可设立设备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租赁设备或采购先进制造设备。企业采购设备时,租赁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额蕞大可达到设备金额的50%;也可依据企业要求,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的40%,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两年的贴息,单个项目蕞高贴息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文号:宣政秘〔2018〕25号)
(一)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增资扩产3亿元以上,符合宣城市主导产业规划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轻资产化的省级科创团队、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优质上市公司(市值100亿以上或上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5亿元以上)直接投资项目,可以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
(三)符合“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导向,人工智能、3D打印、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平台经济、网络经济、知识经济、数字经济等类别,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
5.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后实现头部笔收益起五年内,结合企业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基金实缴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2‰的金额,给予一定奖励,累计蕞高不超过200万元。(文号:宣政秘〔2020〕63号)
6.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拨付;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装修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房屋实际租金、物业费(不超过市场价)的5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60万元。(文号:宣政秘〔2020〕63号)
7.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宣城市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蕞高不超过200万元。(文号:宣政秘〔2020〕63号)
8.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照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对在宣城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0万元。(文号:宣政秘〔2020〕63号)
9.对符合文件要求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股东,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按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文号:宣政秘〔2020〕63号)
主办: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旌德县政府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3418250001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