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泾县:三人擅自买卖集体土地 违法所得被没收
吴某于2008年10月,马某、葛某于2011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买卖其承包的属于泾县泾川镇百元社区上东山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三人分别获得所卖土地款71160元、30000元、18000元。泾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三人买卖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三人作出没收三人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泾县国土资源局为此依法分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泾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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