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机关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制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查阅《目录》。(二)公开形式
1.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
2.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新闻发布会;
5.现场查阅点: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宣城市宝城路29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
各类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在头部时间予以公布,蕞迟自信息生成后的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宣城市宝城路29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
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通过当面提交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信地址:宣城市宝城路299号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蕞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监督电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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