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经开发区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进区并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天湖分区政策另行制定)、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且固定资产投资(指土地、设备、厂房及配套设施)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投资密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的新建工业企业。
1、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新建生产性企业,原则上以投资密度为基数给予6.5%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根据新建生产性企业的实际投资密度计算拨付,实际投资密度在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到期后通过综合审计予以确定;
4、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申请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密度预先借支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借支的款项在实际投资密度确定后进行结算。
对于新建生产型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前2年的100%、第3-5年的50%,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
对企业建设过程中属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并可支配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实行减、免、返。
凡签约入区项目,均纳入管委会全程跟踪服务范围。管委会确定专人按全程代理的要求代办企业在市内的注册、登记、报建、审批、备案等事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投资总额在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对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继续按原协议约定的政策予以扶持。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