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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弋江西大道与宣酒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宣城科技园二期C6幢厂房转让公告

admin3个月前 (09-27)宣城产业信息5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弋江西大道与宣酒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宣城科技园二期C6幢厂房转让

  标的所在区域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路网密集,人流量较大,周围环境较优,外部配套设施较完善,区位状况综合评价较优。

  转让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为皖(2021)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200396号。

  本转让方(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持有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弋江西大道与宣酒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宣城科技园二期C6幢厂房,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弋江西大道与宣酒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宣城科技园二期C6幢厂房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因本次转让标的所从事产业业态应符合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规划要求,故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填写《从事产业申请表》,经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买。

  (2)转让标的如非承租方竞得,则转让标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事宜后,本次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相关内容不变(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标的出租方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由本次转让方协调转让标的出租方另行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租赁合同的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的退还,出租房产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无关。

  (3)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取得转让方出具的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具体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如下:

  ①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蕞新价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同级别的优先购买权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购买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4)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由转让方、主管单位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蕞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1)如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首付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并对剩余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1)首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比例不低于30%;并对剩余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提供其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2)剩余价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付清转让标的剩余转让价款。

  (3)受让方应于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当日向转让方支付自首付款付款截止日至实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日期间的对应剩余价款的延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5)如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转让标的剩余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受让方应承担将不动产权证转回至转让方名下的一切费用。

  1、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的租赁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办理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

  3、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勘察了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面积、外观、结构、租赁、抵押、权证情况等提出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因本次转让标的所从事产业业态应符合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规划要求,故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填写《从事产业申请表》,经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买”的事项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如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转让标的剩余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受让方应承担将不动产权证转回至转让方名下的一切费用。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如非承租方竞得,则转让标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事宜后,本次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相关内容不变(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标的出租方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由本次转让方协调转让标的出租方另行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租赁合同的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的退还,出租房产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仅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11,515,800.00元人民币)进行报价,如未按要求报价,则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8、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5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弋江西大道与宣酒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宣城科技园二期C6幢厂房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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