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转让程序、条件及税费趋势
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合同及《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后,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
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该对资料以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以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必须经所长进行签字,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实行工业用地转让。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
(2)按缴纳的增值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1)按产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