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由宣城市经信委牵头完成起草工作,现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7月25日前反馈至市经信委。反馈意见时须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相关方式和途径如下:
一、书面意见:请寄至宣城市状元南路33号宣城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邮编242000),信封请注明“退城进园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现制定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如下:
位于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以内区域(含水阳江大道、昭亭路、皖赣铁路合围区域)的工业企业(市开发区注册工业企业除外);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搬迁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或宣州区“两区三工业集中区”;
企业搬迁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全部奖补资金的80%,原则上新项目产能不低于原搬迁企业产能,且应采用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升先进智能制造水平。
(一)退城进园奖补。退城进园企业自行完成拆迁,确保无权属纠纷,并达到“净地”条件,由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后,根据收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出让,其中,该企业土地实际净出让部分所得出让金,计提农田水利建设等七项资金,并扣除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土地报批、宣传和公开出让费用后,60%部分用于包干奖补该企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设备搬迁、拆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且缴清出让金后,经企业申请,市工投公司比照不超过另外40%部分的金额,采取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该企业发展,具体由市工投公司按照产业基金运作规则操作,支持期限5年,期满收回;5年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设备补助。对企业因扩大生产购置新设备,按新购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对当年引进单台(套)设备价格超100万元的,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向宣州区政府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园区规划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项目选址证明、合资合作证明)。
(二)审核。市经信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及拟落户园区管委会,自收到转报资料之日起15日内到现场审核企业“退城进园”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批复。
(三)收储。退城进园企业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府年度土地收储和供应计划。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与退城进园企业签订土地收回协议,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出让计划,适时组织公开出让。
(四)兑现。根据企业退城进园实施进度,市财政局采用分期方式给予企业退城进园奖补。
第三期奖补:在新厂区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试生产后,支付总奖补资金的30%。
对在新厂区投入规模低于全部奖补资金80%的工业企业,须按缺口部分相同的比例减少相应的奖补资金。
(五)监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企业新迁入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方案的监管模式,确保政府奖补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购置设备和原材料等。
(一)搬迁后新建企业数据统计工作由新建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管理,所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新建企业所在地与企业原所在地财政按3︰7的比例受益(所有以税收为依据的惠企政策,兑现时均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总额为基数)。
(一)本意见奖补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市政府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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