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解读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招商合作中心对《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相关市直单位 意见。现将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市委市政府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出台了《2017 年“招商引资实效年”活动实施方案》(宣 办发〔2017〕6 号),其中《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作为方案附件同时印发。经过 3 年的实践发现,原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较为繁琐、引荐人的界定不够严谨。为更好的发挥 奖励办法的引导激励作用,市招商合作中心在认真调研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安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 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
励暂行办法(送审稿)》,对原奖励办法中的奖励对象、申报及奖励方式、审批流程、奖 励资金的安排及发放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使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更完善、更具操作性。
(一)2020 年 1 月,市招商合作中心根据三年来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运行情况和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集中反应的问题,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宣城市招商引 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2020 年 2 月,市招商合作中心将《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发送至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截至 3 月 2 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 局、市人大办等单位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了部门修改意见,其他部门反馈无意见。
(三)2020 年 3 月,市招商合作中心根据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宣城市招商引资引 荐人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进一步完善。市招商合作中心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并送 市司法局、市政府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一)明确奖励对象:“引荐人”是指在头部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 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设定奖励申请时限:申报时间为项目竣工之日起 1 年内,引荐人所获奖励金额, 以申报日时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规定奖励比例计算。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其后因项 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 申请分期兑现引荐奖,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但申请时间不得超首期投产后 2 年)。
(三)调整审核程序: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 落户地招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落户区(开发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相
关政府审批后,将引荐人及引荐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 周。
(四)简化奖金发放程序:项目落户地(开发区)招商部门自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并将通知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项目落户地(开发区) 财政部门自收到招商部门反馈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引荐人奖励资 金发放给引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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