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9936号)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投资者,发行人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
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之相关信息不等于发行人对自身未来的经营利
润做出保证,亦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
1、本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二)实际控制人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华承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方伟华、尹云舰、任姝敏、
施珂、蒋哲男承诺: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同时,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招有、蒋慧儿、方
伟华、尹云舰、任姝敏、蔡江瑞、施珂、蒋哲男、徐华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3、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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