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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admin3个月前 (09-27)宣城产业信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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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头部款、第九十三条头部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张*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在2008年9月份收受张*甲1万元,该笔款是借款,因张*甲曾发手机信息向胡*催要过,应在受贿数额中予以删减。3、被告人胡*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4、案发后,被告人胡*的亲属积极退赃,可对被告人胡*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胡*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初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利用其担任宣城市某区管委会土地局、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拆迁、征地过程中,采取擅自提高被拆迁农户附属物补偿标准、丈量被征土地时虚增土地面积等手段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2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接受刘某某前夫翟某某的请托,在拆迁刘某某家房屋及附属物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后翟某某在宣城市区北门原“金三角”饭店内将1.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胡*。

  2、2003年5、6月份至2008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接受张*甲(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宣城市鸿越大道项目、某区丹麦工业园项目、宣城市“新生信铝业”项目征地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后张*甲于2003年8月10日在被告人胡*办公室内送给胡*现金3.3万元,于2005年6月份的一天在宣城市区西门口一饭店内送给胡*现金1万元,于2006年7月份的一天在宣城市某区某办事处莲花塘八宝村附近送给胡*现金5万元,于2008年9月份的一天在宣城市某区单位门口送给被告人胡*现金1万元。

  2006年初的一天,200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接受张*的请托,在某区丹麦工业园建设项目、宣城市“新生信铝业”项目征地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后张*分别于2006年年初的一天、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先后两次在其车上、宣城市某区鸿越大道“普星电器”附近,将2千元、1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胡*。

  4、2003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接受周*的请托,未对金*甲家被征用土地面积被错误多登记的丈量数据予以更改,后周*在宣城市敬亭苑小区大门口将5千元现金送给被告人胡*。

  2013年9月7日,被告人胡*接到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在征地过程中收受被征地农户张*甲贿赂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翟某某、张*乙、金*甲贿赂的事实。第二天,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涉嫌受贿案依法立案侦查。

  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6万元;2014年1月9日,被告人胡*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7.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8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涉嫌受贿案依法立案侦查。2013年8月24日、9月1日、9月10日先后对吴某甲涉嫌受贿、鲍*甲涉嫌受贿、张*甲涉嫌行贿案进行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3、证明、宣城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登记表、工资明细表、会议记录、宣城某区管委会内部电线月至今,胡*先后在宣城市某区管委会土地局、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工作。宣城某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宣城市*责任公司。2006年12月,胡*兼任某区建设投资有*设部副经理。

  4、立案决定书证实,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院分别于2013年8月24日、9月1日、9月10日先后对吴某甲涉嫌受贿、鲍*甲涉嫌受贿、张*甲涉嫌行贿案进行立案侦查。

  5、宣城地区编制委员会宣编(1998)6号文件、宣城*委员会宣编(2006)51号文件、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宣政办(2002)58号文件、宣城某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宣城某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等证实,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宣城某区建设投资总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成立,系市政府直属国有独资公司,与某区管委会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2005年5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宣城希*任公司”。宣城希*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成立,系国有独资公司,后于2010年12月3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宣城某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宣城某区管理委员会全额出资设立。

  6、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购房发票证实,2007年11月14日,胡俊以369582元的价格购买银桥湾房屋一套,其中首付款140582元于2007年11月14日付清,余款229000元按揭贷款于2008年2月26日付清。

  7、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胡*、杨某某存款通知书、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胡*及其妻子杨某某银行资金变动及存款情况。

  8、某区拆迁情况汇总一览表、某区拆迁房屋明细表、拆迁基本情况登记表、拆迁房屋登记表、拆迁附属物登记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实,某区总体拆迁面积及拆迁费用情况以及2002年刘某某家房屋拆迁情况及共获得拆迁补偿费用156154.86元。

  9、2002年度农业税分户征收清册、宣城市土地改革摸底情况表证实,莲西村姚村组被征地农户的部分征地面积。

  10、征(拨)使用土地协议书、征用土地登记表、记账凭证、进账单、建设银行代工记账清单证实,2003年7月18日,宣城市某区土地分局与宣州区某办事处莲西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共征用莲西村委会姚村、大坝、二坝共计271.043亩土地。2003年7月31日,开始给每户被征地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情况。

  11、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张*、吴*存款通知书、查询结果单证实,2003年宣城市“鸿越大道”项目征地,张*名下获取的补偿款为59002元。2003年8月6日,张*将该笔款项取出,分成张*和吴*两个账户,其中张*的账户为33658元,吴*的账户为25344元。2003年8月10日,张*从自己的账户中支取33650元。

  12、关于成立丹麦工业园征地工作领导组的通知、宣城某区征地公告、宣城市征(拨)使用土地协议、征用土地登记表及附属一览表、征地补偿款发放凭证证实,2006年1月11日,宣城*委员会成立征地工作领导组,开始征收宣州区某办事处莲*委会(现莲西社区)姚村、大坝、二坝等村民组集体土地用于某区丹麦工业园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征地工作领导组文件及安排,征地过程中被告人胡*和鲍*、吴*主要负责现场土地丈量。2006年2月14日,宣城*理局宣城某区分局作为征地主体,与莲*委员会签订征(拨)使用土地协议,共征收莲*委会633.54亩土地。2006年2月20日,开始发放征地补偿款情况。

  13、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查询张*、赵某某存款通知书、查询结果单证实,2006年7月13日,张*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转出3万元至赵某某的账户,次日其和赵某某一起将上述3万元取出。

  14、宣城某区安排安置补偿协议、2008年莲西村姚村村民组征地资料、土地征收(用)丈量登记表、记账凭证、进账单、土地款代发清单证实,2008年10月20日,宣城某区管委会作为征地主体,与宣州区某办事处莲西社区姚村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莲西村委会姚村组429.503亩集体土地。2008年10月23日,开始发放征地补偿款。

  15、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7日,被告人胡*接电话通知后至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受调查,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张*甲贿赂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翟某某、张*乙、金*甲贿赂的犯罪事实。

  16、扣押通知书、扣押款物清单、胡*受贿案赃款、赃物、物证移交清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3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胡*妻子杨某某代退的赃款6万元;2014年1月9日,被告人胡*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7.5万元。

  17、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胡*主动交代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18、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前妻刘某某是1995年离婚的,离婚时他将房屋给了前妻和大儿子。2002年上半年,胡*主要负责拆迁评估莲花塘村民组的房屋,并负责土地丈量。刘某某的房屋拆迁时,他请胡*帮忙。胡*在拆迁刘某某家房屋及附属物过程中将厕所、围墙、厨房、鸡棚等附属物多算了面积或提高补偿标准,使刘某某家多得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他在宣城市区北门原“金三角”饭店内将1.5万元现金送给胡*。

  1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她家房屋拆迁时由她前夫翟某某办理拆迁手续等相关事务,拆迁协议及相关拆迁资料上的字也由翟某某代签。拆迁登记表上登记的有些不属实,如家里的果树数量没有那么多,装修标准也被提高了。

  2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03年5、6月份,宣城市鸿越大道征地时,他家的土地被征收,他请胡*等人帮忙,胡*等人为他家虚增了土地面积,事后他送给胡*3.3万元。2005年6月,他送给胡*1万元。2006年初,宣城市某区丹麦园项目征收土地,他家的土地被征收,胡*等人为他家虚增了土地面积,他送给胡*5万元。2008年生信铝业第二期工程征用了他家的土地,胡*为他家虚增了土地面积,同年10月胡*找他借了1万元(未打借条),约一年后,他有急事急需用钱,让胡*还他1万元,胡*讲等有钱时再还他,后他俩多次见面都未提及还钱的事情。证人吴某乙证言印证了上述事实。

  2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13日,朋友张*甲曾将3万元转至她的账户,第二天她将该3万元取出交给张*甲。

  2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06年初,某区丹麦工业园项目征用了他家约2亩水田。2008年9、10月份,生信铝业项目征用了他家约20多亩旱地、山地,5亩多水田。为感谢胡*为他家虚增了土地面积,2006年初,他送给胡*2000元。2008年10月的一天,胡*讲买房子钱不够,找他借10000元,考虑到在他家征地中胡*帮过忙,于是送给胡*10000元。

  23、证人金*的证言证实,2003年5、6月份,他家土地被征用时,他委托周*跟胡*打招呼,让胡*在征地过程中提供帮助,之后他家土地被多丈量了亩数。他委托周*送了5000元给胡*表示感谢。证人周*的证言印证了上述事实。

  2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1月至2009年9月,他先后任宣州区某办事处副主任、主任。2008年下半年,他参加过莲西社区沙河桥村民组的征地工作,当时参加征地的工作人员有胡*、鲍*、吴*等人。

  2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至2006年8月,他任宣城*源局某区分局负责人,当时工作人员有胡*、鲍*、王某某等人,他们都是宣城市某区管委员聘用人员,工资由某区管委会发放。2005年至2006年初,宣城市国土局某区分局先后负责莲西社区许村、丹麦工业园项目等地的征地工作,在征地过程中,胡*、鲍*、吴*主要负责土地丈量。

  26、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今,他任宣城市某区某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2006年初,他参与了丹麦工业园项目的征地工作,其中胡*、鲍*、樊*、吴*等人负责具体量地;2008年春节前一二个月,他参与了某区1380工程项目征地,组内成员胡*、吴*主要负责现场丈量拉皮尺,陈某某等人主要负责登记。

  27、证人鲍*的证言证实,1996年9月至2006年6月,他先后任宣城市*区分局副局长、局长。宣城市*区分局主要负责某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2003年5、6月份,他参与了莲西社区姚村、大坝、二坝村民组的征地工作,当时胡*、吴*、鲍*负责拉皮尺,樊*、王某某负责登记码单,土地丈量结束后,由他代表土地局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翟某某家房屋拆迁工作具体都是由胡*操作的。

  28、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胡*、鲍*等人在2004年之前,被某区管委会聘用,后来一直在土地分局工作,他们的工资及编制情况一直由某区管委会直接管理。2009年之前,胡*、鲍*等人一直受某区管委会安排,从事征地拆迁现场的丈量、登记工作;2009年之后,胡*、鲍*等人侧重土地巡查、土地报批、土地办证等工作。

  2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她到某区土地分局工作,当时的工作人员有胡*、焦某某等人。2003年5、6月份,她参加了鸿越大道项目征迁工作,该项目位于莲*区大坝、二坝、姚村组,由鲍*乙带队,胡*、鲍*甲、吴*轮流负责拉皮尺,她和樊*负责记录。2006年元旦,她参加了丹麦工业园项目用地征迁工作,该项目位于莲*区大坝、二坝、姚村组,她和胡*、吴*等人分在莲*区书记周*一组,周*任组长包片姚村、沙河桥等村民组,当时是胡*和吴*负责丈量,她负责记录。

  30、证人樊*的证言印证了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樊*的证言同时还证实她参加了2008年8、9月份新生铝业项目征用莲西社区姚村组土地的征地工作,当时是胡*、鲍*、吴*轮流负责拉皮尺,她负责记录,其他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处理矛盾纠纷。

  31、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03年初至2012年9月,他在宣城市某区某办事处莲西社区工作。在征用莲西社区土地过程中,胡*、鲍*、吴*负责土地的丈量,樊*和王某某负责记录码单,村干部参加的主要是他和张*。

  3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是张*、张*的哥哥。1995年土改时张*家分了4亩多,加上他妹妹给他种的一亩多地,总面积大概有5、6亩;张*家算上塘坝共有7、8亩,计税面积按4亩多算的;金*甲家分了3.9亩田。

  33、证人金*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张*的证言,金*的证言同时证实,2002年政府征用了他们村民组的几亩田,2003年和2006年,鸿越大道建设和丹麦工业园建设都征用了他们村民组的部分土地,2008年是百日会战征地,他们村民组剩下的土地基本上被征完了。几次征地中,负责丈量拉皮尺的大部分是胡*、吴*和鲍*甲,负责登记的是两个女孩子。

  3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04年9月至2010年3、4月,他是宣州区某办事处征迁办聘用制工作人员,参与过莲西、莲花塘、石板桥等社区的拆迁工作,主要负责现场土地丈量。2005年底至2006年初,在丹麦工业园项目征地中,他和胡*、鲍*接受张*的请托,将张*家的4亩多水田量成8亩多,事后张*分别给三人送了钱。

  35、证人鲍*的证言证实,2002年8月至今他在宣城市某区管委会土地分局工作任聘任制办事员。2006年他和胡*、吴*接受张*的请托,在丈量土地时提供帮助,后张*给了他和吴*每人1万元,并说胡*的钱会另外给。2006年元月份,他和胡*接受张*乙的请托,在丈量土地时为其提供帮助,后张*乙送给他和胡*每人2000元。

  3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丈夫胡*的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

  37、被告人胡*的供述证实,2001年3月,他到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工作,主要从事征地拆迁、土地报批等工作。2002年3月份,他参与了莲花塘村民组的房屋拆迁工作,主要负责拆迁评估和谈判,在拆迁翟某某家房屋过程中,翟某某请他在附属物拆迁的补偿中给予照顾。事后,翟某某请他市区三角花园金三角饭店吃饭时,送给他1.5万元。2003年5、6月至2008年7、8月份期间,在鸿越大道项目、丹麦工业园项目、新生信铝业二期工程项目征地中,张*甲家的土地均在征用范围内。张*甲提出在丈量时帮其多量点土地,并表示不会忘记他的,说以后用钱的时候给其说一声。他和吴某甲、鲍*甲在丈量张*甲家土地时,帮张*甲虚增了不少土地,使其多得了不少补偿款。2003年7、8月份至2008年9月份,他共收受张*甲贿赂款10.3万元。2006年初,丹麦工业园项目征用了莲西社区姚村组的土地,应张*乙的请托,他和鲍*甲在丈量张*乙家土地时,帮其虚增了1亩多的面积,事后,张*乙给了他和鲍*甲每人2000元钱。2008年9、10月份,新生信铝业二期工程项目征地结束后,他又收受张*乙1万元。2003年5、6月份,鸿越大道建设征用了莲西社区姚村、大坝、二坝的土地。在丈量姚村组金*甲家土地过程中,他发现记录人员王某某把金*甲家的数字多登记了约2、3亩,就准备把丈量数据改过来,周*对他说“算了,不要改了,到时候拿几千块钱给你用”。后周*送给他5000元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掌握胡*受张*甲贿赂款后,通知其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胡*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在征地过程中收受被征地农户张*甲贿赂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翟某某、张*乙、金*甲贿赂的事实,被告人胡*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其行为不符合《蕞*法院、蕞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行为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胡*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于2008年9月份收受张*甲所送1万元,张*甲在事后一年因有急事急需要用钱,曾向胡*发短信催要过一次,但胡*未回短信,事后双方多次见面时均未提及此事,此节事实,有证人张*甲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胡*在侦查阶段亦作多次供述,因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在2008年9月份收受张*甲所送1万元,事后一年左右张*甲曾向胡*发短信催要过一次,可见此款是债务关系,该1万元应从受贿金额中删减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头部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头部款第(一)项、第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蕞*法院、蕞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头部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二、被告人胡*的违法所得13.5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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