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的工人农民有多惨?
这种数据、论文随便去知网查查就有,我都不知道某些人搞得在揭秘什么“历史真相”一样,我就贴一段,想对比建国后和改开后的可以翻我上一个回答。
长江流域各省的附加税无不繁重。在江苏,如宜兴在民国初年,田赋每两仅征银一元五角,民尤以为苦,“今每两已征银五元有余”。泰县,忙银正税1921年是1.5元,附加税为0.912元;1929年,正税是1.5元,附加税则增至7.012元;而1931年、1932年、1933年这3年,正税虽保持在1.5元,附加税却为7.812元,超过“正税五倍以上,而田亩特捐(每亩八分)等犹不在内也”。苏南11个村的具体材料表明,“1929年苛捐什税的项目有23项,税额达1597.94担(一律折糙米),1936年有25项,税额达2131.50担”,当局“在税收上对农民采取了残酷苛重的压榨政策”。在浙江,如杭县农民“蕞堪痛者为完粮(即地丁银)……清季定例,每两以一元五角计算……民国以来,变本加厉,任意加征。而杭县今竟以(已)加至九元六角矣”;江山县农民“钱粮一项,前数年仅二元余即足完一两,今年(1932)则一两非十元不可”。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的结论是:在这样的田赋制度下,农村“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在江西,田赋一年实收“占全省收入半数以上……田赋上附加,漕米一担,有抽至四十元以上者,已超过正税十倍以上。故江西农民担负极重”。其他如安徽、湖北和四川等省,附加税的增加也相当惊人。
华南和北方地区各省的附加税逐年增加。在广东,如茂名田赋“三年间多了三倍”;番禺1934年与1928年比,“每亩所纳的税捐”,“五年间税率涨高了三倍的光景”;因而“每亩完粮……增高至三倍余”是常见的情形。在广西,如贵县田赋附加“至民国二十二年,其数已达赋额二倍又百分之一十”;武宣县“近年因新政繁兴,田赋加至四、五倍之多”。在山东,如烟台的田赋,在“民国十七年时,每亩地丁合每两三元有零,民国二十年,每两即增至三十六元有余之多”。冀豫两省之田赋与鲁省一样,也在翻倍地向前攀高。在陕西,如城固田赋等“几增加了十一倍”;陕西虽地贫,却“以蕞瘠苦之民众,任蕞繁重之负担”。在绥远五原,农民“捐税苛繁,年增一年,农民负担,日重一日”。在晋甘青三省,农民的田赋也是如此苛重。
“农民负担,日重一日”,可谓是对这一时期各省田赋正附税之繁苛的总概括。研究中国财政问题的学者朱偰1934年根据对川西富饶之区崇庆县田赋征收情况的分析指出:“今年当在四次五次左右。于是田赋正附税负担总额已占总收益三分之二以上……苛敛一至于此,农村又安得而不破产耶?”1935年他又对江苏海门“田赋附加税之重”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尖锐地质问:“如此苛捐重敛,直是‘竭泽而渔’,欲农村经济之不破产,其可得乎?”这一研究虽属四川和江苏的个案,但带有一定的典型性,与以上全国其他地方附加税严重的情况基本一致上述资料均表明,南京国民政府在全面抗战前十年田赋正附税征收之重,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清代从康熙五十二年(1713)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这190年间,漕粮的税率增加210%,附加税的税率增加128%;而民国成立后,1912年至1928年16年间,仅田赋正税的税率就增加了393%。与1912年相比,南京国民政府所征田赋更是大幅增加,而且一年重于一年。以水田情况而论:1912年各省平均田赋占地价的百分率为1.69%;而到了20世纪30年代,1931年为2.08%,1932年为2.39%,1933年为2.67%,1934年为3.05%,1935年为3.09%。平原旱地情况:1912年各省平均田赋占地价的百分率为1.8%;而到了20世纪30年代,1931年为2.33%,1932年为2.48%,1933年为2.74%,1934年为3.26%,1935年则高达3.49%。在此期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虽然曾试图纠正田赋任意附加的情况,但并无实际效果,变相的各种附加和任意摊派仍然大行其道。由于田赋繁重,地主必然把负担转嫁到佃农身上,因此深受其害的是广大的贫苦农民,其后果必然是“赋重病民”。“各地农村经济衰落的原因虽不尽同,但税捐之繁重却实为一个普遍的因素……农村经济破产之一般的原因,实为田赋附加税之有增无已”。而且,田赋征收中还暴露了诸多弊政,如“负担之不均”、“征收制度之黑暗”等,田赋及其附加成为“地方官吏横征暴敛巧立名目的工具”。这些不公和黑暗,也进一步加重了贫苦农民的负担。在这种情形下,南京国民政府在农村实施的“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税收政策,必然使本已脆弱的农业经济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能力,造成了农村的普遍衰败,当遇到天灾人祸之际,农民则面临着更加严重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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