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000887):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鼎股份(000887):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11:05:20中财网
原标题:中鼎股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号栢悦中心 5楼 邮编: 230022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汪婷婷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现就 2025年 10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或《法律意见书》载明的其他截止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有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鼎股份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鼎股份本次发行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相关批准和授权程序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然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通知。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部分披露了本次发行的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因报告期更新导致的相关财务数据更新外,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五、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部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仍为1,316,489,747股,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统-普通保险产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份质押明细表及质押公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该等质押股份已办理了质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一)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二)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与主营业务相关主要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需的资质,有权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根据《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资产和其他重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限制性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一)主要关联方”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方情况。
根据 2025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动情况如下:
1、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上海泉源智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增,公司直接投资 20.41%的企业
新增,公司间接持股 7.41%的企业
飞享者(北京)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增,公司间接持股 3.22%的企业
4、补充核查期间,报告期内历史关联方情况变化如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 2025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等有关资料,发行人 202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形。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规范措施事项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内容仍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四)同业竞争”披露了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及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仍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九、发行人主要财产/(一)控股子公司”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主要财产/(二)不动产权”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变化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土地使用权变化情况如下:
皖(2025)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6142 号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山西路中 鼎工业园南区
换证(原产证: 皖(2024)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0011032号)
2025 皖( )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3881号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山西路中 鼎工业园北区
换证(原产证: 2024 皖( )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0010985 号)
皖(2025)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6179 号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山西路中 鼎工业园南区
换证(原产证: 宁国用(2007) 284 字第 号)
皖(2025)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3924号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山西路中 鼎工业园北区
换证(原产证: 2007 宁国用( ) 字第 286号)
皖(2025)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5553号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自用房屋、建筑物变化情况如下:
皖(2025)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6142号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山西路中 鼎工业园南区
换证(原产证:皖 (2024)宁国市不 动产权第 0011032号)
2025 皖( )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3881号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山西路中 鼎工业园北区
换证(原产证:皖 (2024)宁国市不 动产权第 0010985 号)
皖(2025)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6179 号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山西路中 鼎工业园南区
换证(合并产证: 房地权宁字第 13632号、房地权 宁字第 13631号、 房地权宁字第 13630号、房地权 宁字第 16550号、 房地权宁字第 16552号、房地权 17294 宁字第 号、 房地权证宁字第 00042633号)
2025 皖( )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3924号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山西路中 鼎工业园北区
换证(合并产证: 房地权宁字第 13625 号、房地权 宁字第 13624号、 房地权宁字第 13623号、房地权 宁字第 13633号)
2025 皖( )宁国 市不动产权第 7175553号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自用房屋、建筑物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变化情况如下:
宁国经济技术开 发区中鼎工业园 南区 S6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证书编号:皖 (2025)宁国市不动 产权第 7176179号
经核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面积占发行人境内披露的拥有权属证书房产建筑总面积的比例降低至 5.13%。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其他建筑物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主要财产/(三)租赁房产”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租赁的主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租赁的主要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主要财产/(四)知识产权”部分披露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欧洲法律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变化情况如下: 1、商标
经核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授权专利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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